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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坐地起价”?永康公布举报电话,重罚!
源稿: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4日 12:29:57 编辑: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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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提醒告知书

各经营者:

近期,由于部分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口罩、消毒水(双氧水、酒精等)、预防类药品等相关商品价格出现波动。为规范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浙江省价格条例》等价格法律 、法规和规章,自主定价应当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利益。

二、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及消毒产品等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坚决杜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涨价、恶意控销;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知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



致全市消费经营单位的倡议书

截至目前,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市消保委接到不少消费者有关取消预定消费订单的咨询与投诉。为此,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消费经营单位发出倡议。

经营者应善意理解并尽快处理消费者从生命安全角度提出的退单请求,合情合理计算必要的成本后,尽可能不收、少收消费者的违约金。

消费者应体谅经营者为春节消费旺季准备而产生的必要成本费用,少量适当承担一部分违约金既是消费者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是对经营者从业人员付出劳动的尊重。

由于订单的取消,产生的不仅只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关系,还会产生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供销合作关系,由于法律关系各不相同,需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总则》等多部法律进行调整,因此希望每一个利益主体都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本着互谅互解、换位思考的原则,少给对方设置障碍,共同解决大家面临的困境。

有违法线索请添加微信号

或拔打0579-12315

87139754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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