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系我们
点赞(0)
评论(0)
上一篇
下一篇
永康市融媒体中心章程
源稿: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5日 17:45:34 编辑:陈厉娜
(0)


永康市融媒体中心



 

 

 

 

 

 

 

0二二年


 

永康市融媒体中心章程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权利义务-------------------------------2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4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13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14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15

第七章  附则-----------------------------------16

 


永康市融媒体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永康市融媒体中心,挂永康日报社、永康市广播电视台牌子

永康市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所为浙江省永康市广电路168号。

 

第三条 中心是经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开办资金12000万元,所需经费自理。

 

第五条 中心宗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民生,组织实施全市新闻宣传工作和重大主题报道活动。

 

第六条 中心业务范围: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传播平台新闻、节目的采编、制作、发布,有线广播电视播映、网络建设、电信等全市域相关服务,电子政务、社交传播、生活服务、教育培训等综合服务,广告、影视、文化(旅游、体育)投资、发行、会展、印刷、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活动策划等媒体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永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的权利:

(一)确定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中心章程草案;

(三)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传媒集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传媒集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传媒集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党委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中心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中心建立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员内部通报,听取各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中心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中心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中心建立党委会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贯彻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二)研究决定党委及所属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制度和举措;

(三)研究决定党委委员分工;

(四)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年度经费预算及其用途,审批一次性支出经费超过3万元的工作或项目。

(五)研究决定干部职工职称评审、职员晋级等与干部职工利益相关的重要工作;

(六)研究决定党务公开相关工作;

(七)研究决定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干部或人才人选等工作;

(八)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九)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决策或政策性较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在会前通知党委委员。提交会议讨论前,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争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

(二)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一般要求一事一议一决。

(三)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要从中心发展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四)党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含半数)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含半数)到会成员同意方能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五)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议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六)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七)凡应由机关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他形式代替。

(八)未经党委会批准,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公开和泄露会议内容、过程情况。

(九)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印发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市委组织部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1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会议、督查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协调、对外联络。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公务接待、车辆管理、物业、消防、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涉及本单位的信访件的交办、督查、报结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室。负责人力资源的管理。承担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称评聘、退休职工管理、继续教育等工作。承担绩效考核办法的拟订、实施工作。承担岗位竞聘以及全媒体人才引进、培训培养和使用工作。抓好人事档案管理和文化建设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室。负责编制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各项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日常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日常经费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核销工作和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传媒集团财务的监管、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总编室(融媒体指挥中心)。负责把控融媒体中心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负责中心归档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各类新闻稿件以及中心各媒体的编辑、审核、发布、日常播出出版管理和统筹考核。负责融媒体中心阶段性工作报道计划、重大宣传活动策划、方案制定与全媒体统筹指挥。组织协调创优工作。统筹数字媒资库建设,统筹协调宣传报道及其音像、报刊资料等数字媒资的整理、存档等工作。

(五)采访中心。负责中心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平台全媒体新闻的策划、采集工作。负责相关对外新闻宣传工作。

(六)纸媒中心。负责《永康日报》的发行工作。负责《永康日报》时政新闻、民生新闻和即时新闻的编辑、校对、排版、付印相关工作。负责报纸各专版、副刊的策划、采集、编辑、付印等工作。负责精品创优工作。

(七)广播中心。负责广播电台时政新闻、民生新闻、即时新闻的编辑、制作、播出工作。负责广播自办节目的制播、主持、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广播节目源的制作与管理工作。负责精品创优工作。

(八)电视中心。负责新闻综合频道、华溪频道所有节目的统筹、编排及播出。负责全媒体融合式直播报道、各类新闻行动的方案策划、牵头实施。负责精品创优工作。负责活动策划并组织实施。

(九)专题中心。负责电视专题片、宣传片、汇报片广告等的拍摄、制作工作。负责电视直播、录播工作。

(十)新媒体中心。负责中心新媒体矩阵建设。负责掌上永康等新媒体平台的栏目策划、新媒体广告、图文视频发布等日常运营及推广工作。承担永康发布的代运营工作,负责新媒体图文、视频直播、短视频、H5等各类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工作。

(十一)艺术活动中心。负责大中小型晚会节目编排。负责剧院活动节目指导。执行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的策划、承办工作。日常负责文艺人才的挖掘、培训工作。

(十二)外宣中心。统筹做好外宣工作。负责与上级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负责落实市级重大新闻活动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中央、省、市各级媒体及“学习强国”等各大平台外宣稿件的供稿工作。

(十三)技术保障中心。转播上级台的规定节目。负责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网站、内部办公网络、采编播及机房等设备、系统的调度、配置、监管、日常运维和技术升级改造工作。负责中心各媒体平台的信号传输、安全播出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中央厨房技术平台的规范建设、运营与管理。负责大型电视直播、新媒体直播的技术支撑。负责协调传媒集团抓好广播“村村响”等广电惠民公益性事业。负责数字媒资库建设。

(十四)新媒资拓展中心。负责手机端新媒体资源的开发,重点开展软件、小游戏和平台终端的开发和战略合作。负责对融媒体中心资源的再开发、利用工作。网络数字中心、广告经营管理职能由传媒集团履行,集团机构设置由融媒体中心另行明确。

  机关党委。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二十四条 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中心主要领导召集,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场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事务公开制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三)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单位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党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永康市融媒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文章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