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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永康市检察院:污染环境,依法惩治
源稿: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15:54:58 编辑:陈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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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叶宁 


近日,由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盛某辉、盛某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9年2月至4月、9月,被告盛某辉、盛某租用永康市象珠镇一块空地,雇佣王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和未进行防渗漏处理的情况下进行废油桶的拆解加工。2019年9月19日被永康市环境监察大队查获,现场扣押废油桶分割后的铁皮和桶盖,重量为10.405吨,未加工过的铁皮桶,重量为1.355吨。经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认定盛某辉、盛某拆解加工的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经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427950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为125000元。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盛某辉、盛某非法处置废油桶,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该院及时向上级院请示。

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复、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侵权事实客观性、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性等方面进行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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